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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公司可以查看其聊天记录吗?

为了工作需要

一些用人单位

会给员工配备手机


那么

员工使用工作手机产生的

通话内容、聊天记录

单位可以收集利用吗?


案例回顾

小赵就职于一家医疗器械公司担任销售,该公司为每位销售提供了工作手机。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如果“飞单”或“干私活”,要按成交价的40%追究赔偿责任。2019年底,小赵因个人原因离职,并将工作手机交还公司。


所谓“飞单”,就是销售业务员拿到订单后,不将订单交给自己公司做,却将订单交给其他公司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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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后,公司自主恢复了该工作手机的通话录音数据,并以小赵存在“飞单”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了仲裁,要求他赔偿损失14万余元


劳动仲裁部门根据该通话录音,认定小赵存在“飞单”行为,裁定他需赔偿14万余元。小赵对裁决不服,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公司侵犯个人隐私,违法!

一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提交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未能证明“飞单”所涉交易的具体项目、内容、当事人,亦未能证明小赵已实行了“飞单”行为,并取得了利益,也未能证明公司因此失去了商业机会,造成了损失。故公司认为小赵存在“飞单”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采信。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小赵的诉讼请求,其无需向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14万余元。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



二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飞单”明显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对此绝不姑息。但本案中,公司的确享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其并未证明已告知小赵会对运用该手机的通话予以录音并恢复数据,或已就恢复其通话信息取得小赵的明确同意,故该证据的合法性法院不予认可。且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前提下,公司无法证明小赵存在“飞单”行为并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


据此,一审判决可予维持,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 工作手机的通话内容亦属于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公司的确拥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劳动者利用该工作手机,在工作、生活、人际交往中形成的通话,亦属于个人隐私,享有未经本人许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 用人单位应在合法合理限度内行使对劳动者的监督管理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有权对员工实施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劳动者也理应服从,并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但用人单位也应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监督,在行使管理权时,应当更多地尽到审慎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


近年来

一些公司通过监控窥视

员工手机、聊天记录等

事例也屡有发生


公司发文称

必要时调取员工手机信息

2023年4月,一份某公司倡导职工在工作中谨言慎行的文件截图引发关注,文件称“相关部门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调取微信、电话、手机摄像头等数据”。



员工拒绝公司查看手机被无偿辞退

3月7日,一公司在例会上以“找内奸”为由,提出要查看员工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迫于无奈,员工们接受了检查,但没想到第二天,公司要求再次查看手机。这次员工林女士拒绝配合,公司却以此认为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


林女士表示,她于2021年6月入职该公司,在职期间并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出具的员工辞退通知书上却称,林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达不到公司的岗位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且无须支付劳动补偿金。


公司不仅拒绝支付劳动补偿金,还扣下其2月1日至3月8日的绩效工资,甚至在将其赶出办公区域时,强行检查其私人背包。目前,林女士正在申请劳动仲裁。



@各企业,

管理应建立在尊重的基础上,

尊重员工个人隐私,

建立和谐工作氛围,

才能让员工安心工作,

真正助推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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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赵婧雅、束月琴   审核丨张晓磊、朱朝智

丨申工社、上海金山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新浪微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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